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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宣布冻结黎智英壹传媒股份及个人资产

发布时间:2021-05-15
电液动犁式卸料器据香港“东网”消息,香港保安局局长通过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冻结壹传媒黎智英持有壹传媒70%股份,估计超过3亿港元,另有银行资产亦被冻结。
据电液动犁式卸料器报道,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星形卸料器报道称,《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报道提到,《实施细则》可行使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及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以下为港府公报全文:
保安局局长今日(五月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表3,藉书面通知向相关人士及机构作出指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某些有合理理由怀疑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的财产。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诉黎智英「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加控黎智英两项罪名,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作出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
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1)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罪行相关财产,可藉指明该财产的书面通知,指示除根据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该财产。此外,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7)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因由怀疑通知所指明的财产会被调离香港,可在通知内指示警务人员可为防止该财产被调离香港而检取该财产。
保安局局长在考虑相关资料后,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的相关条文发出冻结财产的书面通知,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股份代号︰282)的股份,以及其拥有的三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
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1条,「罪行相关财产」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图干犯、参与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财产。